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到赔偿诉讼,本文主要从司法实务或者说诉讼的角度谈谈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主体和赔偿项目的计算,并不刻意追求法律用语的严密,只愿能够对需要帮助的人有所裨益。
一.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是法律承认的与系争法律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人,通常就是所谓的原被告,律师可能会根据各个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做策略上的调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一般而言,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诉讼的原告)和赔偿义务人(诉讼的被告)是这些人:
1. 赔偿权利人:伤残者本人,因伤死亡者的近亲属和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人。比如甲在交通事故中伤残,一般而言,他本人是权利人,另外他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能是权利人,如果从诉讼的角度而言,可以只把他本人列为原告即可。又如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那么权利人是他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诉讼中应把他们都作为原告列明。
2. 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一般是车主和实际肇事人。如果是复杂的事故,赔偿义务人往往涉及到多方。比如,肇事车辆是两辆,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不一致的,肇事人是雇工等情形,都可能会使被告如何列明变得更复杂。实践中有把保险公司也列为被告的,但是法理上的争议比较大,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似乎更合乎法理。
3. 举例说明:2003年,杭州市萧山区发生一起车祸,甲乘坐乙驾驶的丙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与丁驾驶的面包车(该车的实际车主为戊,而登记车主为己)相撞,造成甲高位截瘫。到甲伤情稳定后,乙公司已由其出资人庚、辛两公司撤销并内部清算。这个案件虽然是一个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但是诉讼主体如何列明却不是简单的事情。最后诉讼时原告是甲本人,被告是庚辛两公司、实际车主戊、登记车主己和肇事司机丁,而没有把另外一个肇事司机乙列为被告。(顺便说一句,该案后来法院判决赔偿将近两百万元,全部执行到位)
二.赔偿项目
赔偿项目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衡量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计算的过高是没有意义的,对方无疑会竭尽全力把高于法律规定标准的数字砍掉,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对方的大意而多交诉讼费(毕竟请求的数额太多也是要付出多缴纳诉讼费的代价的);计算的过低会让权利人吃亏,一般除非出现重大失误是不会出现计算过低的情形的,但实践中可能会露算个别不太重要的项目。简单的说,一个特定的人身损害案件,赔偿的数额一般是比较固定的,当然也会因为具体情况而有差异,但差异不应该过大,因为大家遵循的是一个法定的标准。以下是笔者处理此类案件使用的计算表格(笔者实际使用的计算表格比这个还要复杂很多,但是可能涉及到一些个人的理解问题,为避免争议,现将该表格删节成最简单的了,实用性变差了,但仍然不失原貌),本表格的计算实际不限于交通事故案件人身损害的赔偿计算,适用于一切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赔偿计算表格
序号 |
项目 |
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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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费 |
凭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按一审法庭辩论前已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经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等未发生的,可将来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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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误工费(专指被害人本人的误工费) |
=误工时间×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按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近3年平均收入的则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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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护理费 |
(=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否则按当地护工同等级护理报酬)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计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最长不超过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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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费 |
相关凭票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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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宿费 |
该住宿费被害人本人产生的费用,不同于15项的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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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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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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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残疾赔偿金 |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算。60岁以上,年增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注意: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即可以调低或者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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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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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丧葬费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该项是客观标准,没有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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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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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死亡赔偿金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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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权利人为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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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因伤致残者特有的 |
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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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 |
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多项
实际发生的,以合理为限。注意与第2项的误工费相区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