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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为包工头,在浙江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劳务承包某项工程,长沙律师冯晓辉认为,双方已签劳务分包合同且已结算, 浙江某公司应支付工程余款。在长沙律师冯晓辉努力下,仲裁委员会裁决浙江某建筑公司支付所有工程款及利息。本案宗号:昆仲裁(2008)第10131号